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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研發費用需要掌握的稅會知識要點

2023年07月31日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企業不斷地加大研發費用的投入,以增強技術創新能力,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對研發活動的理解不一致,使得研發費用的確認較相關文件的定義和判斷存在一定差異,在財務核算、稅務管理以及IPO申報過程中,外部監管均高度關注,我們從業人員有必要深入厘清和掌握其要點。
        一、關于研發費用的概念及核算范圍
        《企業財務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但是該規定并沒有明確研發費用的具體構成。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作為《企業財務通則》的配套規范,提出研發費用是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4、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6、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7、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8、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意見》同時要求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研發費用。
        會計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準確核算研發活動支出,而企業研發活動是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自行判斷的,除該項活動應屬于研發活動外,并無過多限制條件。
        二、關于高新認定及加計扣除相關口徑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由《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范,其主要目的是判斷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科技實力是否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因此對人員費用、其他費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及關注要素:
        1、人員人工費用,關注通過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人員名單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的“科技人員”,對于企業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應通過企業的考勤記錄,確認其是否累計在企業工作183天以上;
        2、直接投入費用,關注“直接投入”的歸集范圍是否準確,是否將研究開發活動以外發生的采購費用、水電費、租賃費等列入直接投入,歸集的金額與項目預算是否相符;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關注其列入歸集范圍的儀器和設備或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是否屬于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或使用的,對于研究開發項目和非研究開發項目以及不用研發項目共用的資產,其折舊或攤銷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關注企業申報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歸集》表中“無形資產攤銷”的歸集范圍是否準確,無形資產攤銷的政策是否正確,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5、設計費用,關注歸集的設計費用與項目預算是否相符,對于差距過大的,應說明原因;
        6、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注意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歸集范圍;
        7、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關注其項目最終產權歸屬,即委托方應全部或部分擁有產權,對于知識產權最后全部屬于受托方的,不得計入該項歸集范圍,委托外部研究開發的投入額是否按80%計入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主要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關注列報的其他費用是否超過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由財稅〔2015〕119號文件和97號公告、40號公告規范,其主要目的是細化哪些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引導企業加大核心研發投入,因此政策口徑最小??杉佑嫹秶槍ζ髽I核心研發投入,主要包括研發直接投入和相關性較高的費用,對其他費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應關注的是,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即政策規定中沒有列舉的加計扣除項目,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根據該文件規定,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下列活動是不屬于研發活動的: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加計扣除稅范圍及與會計核算差異為:
        1、人員費用,會計上將研發管理人員的支出計入研發費中,而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是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技工及外聘技術人員的支出;
        2、直接投入費用,研發使用的不動產租賃費、維修維護費,在會計上計入研發支出,稅收上該部分支出不可以加計扣除;
        3、折舊費用,研發用房屋的折舊費會計上計入研發支出,稅收上該部分不可以加計扣除;
        4、其他相關費用,會計核算中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計入研發支出,而稅收上可加計扣除的研發支出只是列舉的內容,不包括會計賬簿記載的研發活動中發生的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
        5、委托研發支出,企業發生的委托研發支出,實際發生額的80%可以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境外研發發生的研發支出不可以加計扣除;
        6、其他,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在稅收上加以享受加計扣除。
        三、研發費用的資本化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已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準則上述要求,需要公司明確區分研發支出的劃分階段,即研究階段發生的支出,費用化處理,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部分,資本化處理。通常我們理解研究階段為探索性,為進一步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已進行的研究活動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開發階段為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如公司研發一種新藥,公司會計政策明確指出,前期調研、研究、Ⅰ、Ⅱ期臨床試驗為研究階段;Ⅲ期臨床試驗開始,為開發階段。
        開發階段和研究階段的判斷和處理,主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對研究項目的專業理解,如新藥研發,是一項投資較大、周期較長、風險較高、回報也較大的企業工作,一般分為五個階段:制定研究計劃和制備新化合物階段、藥物臨床前研究階段、藥物臨床研究階段、藥品的申報與審批階段和新藥監測階段。了解整體研發流程后,需要進一步判斷,項目在哪個時點,具備研發成果的基本條件;
        2、企業會計政策的一貫性,由于研究和開發階段區分存在一定主觀性,為防止企業隨意變更估計,對于相同或類似研發項目,需采取一致的會計處理。
        公司區分開發階段后歸集的開發支出需要滿足相應條件才能轉入無形資產,即:
        1、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經濟利益流入、支出能可靠計量);
        2、由于開發支出的特殊性,是否能結轉為無形資產,還需要用其他條件加以約束,客觀條件為研究開發成功具有可行性;主觀條件為企業有意圖、有能力完成該項研究。如果開發中途,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無法繼續開發或者開企業改變主營方向,不打算再繼續投入開發再或者項目受到監管限制,不能繼續開發,均不能轉入無形資產。
        四、研發樣品銷售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規定:“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span>
        根據上述文件對于研發活動相關材料、薪酬支出等首先通過研發費用進行歸集核算,在獲取銷售訂單的時點,將研發樣機已發生的研發費用結轉計入存貨科目,在對外銷售并確認收入時,將研發樣機在具體銷售時所形成的收入和對應的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文件未明確如何核算研發樣機成本,該成本核算又是目前實務中存在的難題。
        實務中各公司公開披露的研發樣機成本歸集方法有:可用于對外銷售,按照研發領用物料金額核算研發樣機成本;研發試制產品的成本難以通過常規的成本歸集和分配方法進行直接計量,公司以相關產品的可變現凈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研發活動分為開發階段、驗證階段,公司預計樣機最終很可能最終實現銷售,驗證階段生產樣機所發生的料工費計入存貨成本;根據客戶需求將客戶項目分為研發訂單和生產訂單。對于研發訂單,公司分為研發設計階段和生產階段,研發設計階段其支出規模與交付產品數量無關,具有較強的研發屬性,該階段的支出確認為研發費用。生產階段的主要活動為組裝、焊接等,其支出規模與交付數量有關,將生產部門發生的支出確認為生產成本,期末在存貨科目核算,待實現銷售時結轉銷售成本;在樣機銷售意向達成后,將之后發生的相關的樣機生產成本計入存貨計量,并于銷售實現時結轉營業成本,針對沒有銷售訂單/意向的樣機的研發支出計入研發費用;樣機通過測試前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研發費用:公司將通過測試的樣機與其他產品一并作為存貨管理核算,并在其對外銷售時確認銷售收入,并按照期末加權金額結轉產品銷售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規定:“附注中單獨披露確定試運行銷售相關成本時采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研發樣機可能實現銷售也可能無法實現銷售。研發樣機作為公司研發過程中的產物,研發投入按照項目歸集,樣機在研發過程中可能不斷改進,形成的樣機難以準確分配料工費,無法按照產品單獨歸集和核算樣機成本,因此需要公司根據其研發管理特點制定研發樣機成本歸集核算辦法。
        本文作者:

徐偉東

信永中和審計(消費品工業產品)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從業22年,負責過中央企業年審專項審計、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和重大資產重組審計以及IPO申報審計等。
郵箱:xu_weidong@shinew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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